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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左振侣与杨立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振侣,杨立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左振侣,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杨立刚,男,汉族,住沂南县。原告左振侣与被告杨立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孝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振侣、被告杨立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振侣诉称:2012年,被告杨立刚在沂南县杨坡镇承揽工程时,原告为其工作,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15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立刚辩称:我这个工程是省水利厅拨款的工程,该工程款还没有到位,沂南县水利局也没有给我工程款,等沂南县水利局给了我工程款,我立即就把钱发放给原告,原告是由张子美介绍给我干活,以前不认识,我应该给张子美。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杨立刚在沂南县杨坡镇承揽塘坝加固护坡工程时,经其朋友张子美介绍,原告带领10人为被告干活,完工后,被告支付部分工款后,尚欠15000元未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付款达成协议,仅因诉讼费的承担而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认可的事实及本院庭审调查等材料所认定,其有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杨立刚欠原告左振侣劳务款1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不认可,该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左振侣款15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杨立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