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二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刘影与刘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影;刘新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165号原告刘影,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刘新敏,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影与被告刘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影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