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柯善满与宏盟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善满,宏盟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柯善满。委托代理人徐某坚,北京市某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宏盟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世纪工业区11栋厂房1、2楼,组织机构代码:75864908-1。法定代表人苏金桢。申请执行人柯善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宏盟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宏盟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货款26599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得知被执行人早已破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本院2012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宏盟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同时,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简笑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