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鸿申请宣告刘官富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刘鸿。申请人刘鸿要求宣告刘官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刘官富,男,193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4号52舍15号,系申请人刘鸿之父。申请人刘鸿诉称刘官富患血管性痴呆,脑梗塞后遗症,感染性脑病,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刘鸿于2013年8月22日起诉来院,要求认定刘官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申请人刘官富患血管性痴呆,脑梗塞后遗症,感染性脑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官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鸿为刘官富的监护人。(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尧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