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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二终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袁飞兵、杨文涛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涛,袁飞兵,张晓龙,曾根,任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刑二终字第00164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文涛,农民。2012年7月2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袁飞兵,农民。2012年9月16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晓龙,农民。2012年7月23日被抓获,同年7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曾根,又名曾文超,农民。2013年1月3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任明,又名王明涛,农民。2013年1月3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飞兵、杨文涛、张晓龙、曾根、任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未刑初字第00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飞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杨文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张晓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前罪所判处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曾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任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袁飞兵、杨文涛、张晓龙、任明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文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文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文涛伙同原审被告人袁飞兵、张晓龙、曾根、任明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文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文涛撤回上诉。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刑初字第0035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加亮审 判 员  戚利宾代理审判员  甄 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