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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桂平与高书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平,高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孙桂平,女,汉族,1960年7月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高书萍,女,汉族,1959年6月27日生,住安阳市。孙桂平申请执行高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北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高书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书萍于2010年1月8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高书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书萍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来生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