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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张光华与钱云明、钱益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华,钱云明,钱益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527号原告:张光华。被告:钱云明。被告:钱益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华诉被告钱云明、钱益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华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光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光华负担。审 判 长  包秀露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