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张光华与钱云明、钱益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华,钱云明,钱益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527号原告:张光华。被告:钱云明。被告:钱益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华诉被告钱云明、钱益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华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光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光华负担。审 判 长 包秀露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