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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7)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维忠,李贵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馆法执字第461号申请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法定代表人张英贤,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士俭,男。被执行人张维忠。被执行人李贵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馆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维忠、李贵海归还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37990.4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张维忠、李贵海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0000元,张维忠负担执行费10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11)馆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