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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靖边县盛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靖边县盛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男,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鲍登利审 判 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小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