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靖边县盛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靖边县盛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男,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鲍登利审 判 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小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