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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民二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韩洪燕于马彦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燕,马彦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二初字第1715号原告韩洪燕被告马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洪燕被告马彦强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洪燕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洪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诉讼保全费171元共计259元由原告韩洪燕承担。审 判 长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于 锋人民陪审员  沈 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