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商初字第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何明与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黄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070-1号原告:何明。委托代理人:王曦,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磊,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健。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与被告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以已于被告黄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原告何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