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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86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袁晓艳与皮玉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艳,皮玉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8674号原告袁晓艳,女,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方荣,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时,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皮玉双,女,土家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艳与被告皮玉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晓艳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晓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袁晓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