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86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袁晓艳与皮玉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艳,皮玉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8674号原告袁晓艳,女,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方荣,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时,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皮玉双,女,土家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艳与被告皮玉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晓艳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晓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袁晓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