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一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钱阳卡与胡云峰、何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阳卡,胡云峰,何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一初字第01291号原告:钱阳卡,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王聿旭,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云峰,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城北路96号。被告:何艳,女,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阳卡诉被告胡云峰、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阳卡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在价值200万元的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钱阳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云峰、何艳银行存款或拆迁款2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于20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阿梅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凌秀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