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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闫盛国与西安符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盛国,西安符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873号原告:闫盛国,男,汉族。被告:西安符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69号唐园小区28号楼40702号。法定代表人:符鹏(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盛国与被告西安符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盛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050元。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