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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莉与龙记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龙记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25-2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汉族。被执行人龙记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生,公司董事长。张莉与龙记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龙记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张莉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12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16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张莉自觉履行案件款2124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0元。但龙记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2013年8月26日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240元中的18000元,申请执行人张莉放弃其余款项,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案执行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