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丹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2013年1月3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字(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被告人卢某某以15000元购买了本县武关镇惠家坪村下坪组段某某房后坡和遍路阴坡两块自留山林,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惠家坪村民惠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在两块自留山上采伐栎类林木1306株,折合立木蓄积41.2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卢某某以15000元购买了本县武关镇惠家坪村下坪组段某某房后坡和遍路阴坡两块自留山林,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惠家坪村民惠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在两块自留山上采伐栎类林木1306株,折合立木蓄积41.2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无异议,且有丹凤县公安局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惠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段某某等的证言,指认笔录、林木现场勘查记录、勘验报告,林地经营管理转让协议,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在卷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本人所购买的栎类林木1306株,折合立木蓄积41.2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态度好,并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其他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贾无琦审 判 员 刘俊霞人民陪审员 刘顺治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