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林某某,女,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武某某,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武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郝俊杰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凯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