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2013)开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亚飞,付亚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付亚飞委托代理人佟玉廷被告付亚利原告付亚飞与被告付亚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九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亚飞的委托代理人佟玉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亚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亚飞诉称:原告系大庙镇东贺村村民,土地被开发区征用,2011年11月20日,按开发区的规定,原告享有6000元的安置费,该笔费用由被告领取,并拒不同意返还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安置费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付亚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付亚利、付亚飞系兄妹关系。2011年11月20日,“大庙镇东贺村无地人员安置费送审表中”载明有原告6000元的安置费。2012年8月7日,村委会工作人员佟大林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付亚飞的安置费已被付亚利家里拿走共14000元,付亚飞6000元正”。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大庙镇东贺村无地人员安置费送审表、证明,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付亚利返还给原告付亚飞6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付亚利承担(随上述案款同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九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