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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执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谢辉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彭某某,湖南省奕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01428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湖南省奕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某某、湖南省奕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某某、湖南省奕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某某、湖南省奕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罗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