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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罗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唐茂林。被告王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严旭,男,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