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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裴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704号原告裴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侯保峰,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马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