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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清云与被告河南省南阳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云,河南省南阳水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杨清云,男。委托代理人王小磊,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南阳水泥厂。原告杨清云与被告河南省南阳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杨清云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清云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被告已破产、主体不存在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云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元。审判员  崔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