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辽0202民初7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20-03-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2019)辽0202民初7081号 立案时间 2019年7月19日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 当事人及到庭情况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娟,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慧,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张喜富,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杜家镇。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诉讼请求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7.98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9日合计本金及欠息共28712.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事实 合同名称 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编号:平银大连个信贷字2013第X号) 借款人 张喜富 签订时间 2013年8月26日 贷款金额 85000元 贷款用途 房屋装修 贷款期限 36个月 贷款利率(月) 1.89% 利率调整方式 固定 罚息利率 合同利率上浮50% 复利利率 合同利率上浮50% 还款方式 等额还款 实际发放贷款金额 85000元 实际贷款期限 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 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间 2016年5月26日 欠付本金 12507.98元 裁判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张喜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2507.98元; 二、被告张喜富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 上列一至二项中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80元(含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 判 长 朱 莉人民陪审员 刘艳珍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Ο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