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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丰汉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闫永新与陈才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永新,陈才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丰汉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闫永新。被执行人陈才时。申请执行人闫永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丰(汉)民重字9号,于2013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丰(汉)民重字9号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坤审判员  么 进审判员  高东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