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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宪庆与山东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庆,山东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王宪庆,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洪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旭光,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宪庆与被告山东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树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宪庆、被告华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涛的委托代理人周旭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宪庆诉称,原告自2009年至2012年在被告处承揽工程,被告拖欠施工款97.65万元,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工程款于2012年春节前付清,并用山��中移通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抵押。但直到现在,被告仍不能支付工程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7.65万元。被告华信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但现在公司因为经济原因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原告在被告处承揽通讯基站室外工程,在济宁、临沂、青岛地区施工。该工程的发包方为山东中移通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现已交付使用。2012年9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载明:“乙方自2009年至今在为甲方的工程承包施工中,因甲方拨付工程款不及时,导致拖欠乙方施工款97.65万元。现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还款协议:一、甲方在2012年春节前保证归还乙方上述工程款;二、甲方愿意用在山东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作为还款的抵押;三、如到期不还,甲方愿意���担一切违约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该协议加盖有被告的公章,并有原告的签字。原告主张,其承包的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向其出具还款协议后,一直未能还款。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没有异议,但认为其现在没有偿还能力。以上事实,由还款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承揽通讯基站室外工程,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承揽工程后,完成了施工并交付使用。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了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及偿还的时间,现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已经届满,被告仍未能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7.65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宪庆工程款976500元。案件受理费6785元,由被告山东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树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