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执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王景林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景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1915号罪犯王景林,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辰刑初字第65号判决,以被告人王景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8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景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一 虹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