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袁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刚,袁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生,宝鸡市东岭冶炼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被执行人袁耀明,男,汉族,1960年7月14日生,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晓光村村民,住本村。刘志刚与袁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被告袁耀明承担5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