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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朱胜兰、孔维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胜兰,孔维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朱胜兰,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孔维杭,女,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朱胜兰、孔维杭未按本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六裕执字第002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