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石云与珠海市金湾区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42号原告罗石云,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069。委托代理人赖雪梅,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金湾区民委员会,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曾国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石云诉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石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石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904元。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得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