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0037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西安市长安区人,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西太路由南向北行驶2KM+700m处时,因观察不周,将前方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EJ1**号三轮摩托车追尾,造成车辆受损,秦某某���伤。经事故认定: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09.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鉴定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书;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酗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秦某某在侦审中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郝海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浪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