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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07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〇工厂与陈金富房屋买卖纠纷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〇工厂,陈金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794-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〇工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管伟林,厂长。委托代理人:曹如沛,该厂职工。被告:陈金富,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许志祥,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纠纷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〇工厂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解江灵审 判 员  杨慧忠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