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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磁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群众。2013年3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5日被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磁县人民检察院以冀磁检刑诉(2013)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徐某翻墙进入磁县磁州镇陈家庄村罗海园家中,盗窃邦妮牌电动车一辆、三星牌I9100手机一部。后将电动车以300元卖给磁县东环路超威电动车维修门市,手机以200元卖给磁县建设路西头龙达手机通讯门市。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动车价值990元,手机价值2154元。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受害人罗海园的陈述;证人李杰、张静、杨竹婷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盗物品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提取证明、领取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证明和查询情况证明;以及被告人徐某的相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翻墙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五百元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某的刑期自2013年3月3日起至2013年9月2日止。罚金和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足额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林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秀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