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2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陈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组*号。被执行人:钟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合浦县XX乡X村委会。申请执行人陈X与被执行人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合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229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1)合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志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小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