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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执指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文学军与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学军,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文学军。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南路269号。申请执行人文学军与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承包施工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文学军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自己患脑中风,行动不便,故请求指定其居住地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经本院审查,为便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2)潍仲调字第437号调解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文学军与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承包施工合同一案,指定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