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929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柳建芬、王圣炀。被告: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