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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国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