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执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陈永刚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1890号罪犯陈永刚,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10号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87171.50元(已缴纳11000元)。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8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民事赔偿人民币87171.5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一 虹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