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伍群与刘开丛、秦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群,刘开丛,秦有娥,秦凤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416号原告伍群。被告刘开丛。被告秦有娥。被告秦凤翔。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群诉被告刘开丛、秦有娥、秦凤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群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秦凤翔所有的位于××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伍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秦凤翔所有的位于××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亚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