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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西民与付从印、聊城聚鑫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西民,付从印,聊城聚鑫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李西民。被执行人:付从印。被执行人:聊城聚鑫钢管有限公司,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徐营乡绣集村。法定代表人:付从印经理李西民申请执行付从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2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聊城聚鑫钢管有限公司、付从印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宗(房产证号:聊房权证许字第××号)、折抵申请人65万元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行人聊城聚鑫钢管有限公司、付从印所有的位于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许营乡绣集村的房产一宗(聊房权证许字第××号)归申请人李西民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