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1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890号原告杜某甲,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务庄*组*号付*号,该村村民。被告温某某(又名温某某),女,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军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赤文肖、人民陪审员巨丽娟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199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1992年8月2日生一女取名杜某乙,已成家。1993年10月4日生一子杜某丁,在外打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9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家出走,经原告及亲友多处���找未果。2011年9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提出撤诉。但被告仍寻找未果。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199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1992年8月2日生一女取名杜某乙,已成家。1993年10月4日生一子杜某丙,在外打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05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1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又提出撤诉。后经原告多次寻找,被告仍下落不明。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婚姻登记查档证明1份、村委会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已生有两个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应相互理解,互相关照,珍惜夫妻感情。但被告自2005年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孩子均已成年,抚养问题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杜某甲与被告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代理审判员 巨丽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