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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班祝名与黄晓兰、魏敬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祝名,黄晓兰,魏敬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班祝名。委托代理人覃光星,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华,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晓兰,个体户,其他身份情况未提供。被告魏敬月,约40岁,个体户,其他身份情况未提供。本院原告班祝名与被告黄晓兰、魏敬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6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431.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苏 敏人民陪审员  王永春人民陪审员  倪毓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覃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