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潘小忠与林旭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小忠,林旭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潘小忠,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林旭成,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关于潘小忠与林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2)甬象徐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林旭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潘小忠于201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旭成下落不明,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8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