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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4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刘美茹,女,汉族。被告张斌,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斌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