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4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刘美茹,女,汉族。被告张斌,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斌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