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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巡初字第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葛丹与高海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381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陆映彬,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甲。原告葛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义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委托代理人陆映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生育男孩高某乙,于××××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年龄相差巨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不务正业、欠下巨额外债,并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原告现在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分割财产,婚生子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到庭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生育男孩高某乙,于××××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缺乏沟通致原、被告产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原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目前夫妻之间因缺乏交流,产生诸多矛盾。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葛某和被告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艳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