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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响尖民初字第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尖民初字第0094号原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学荣、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顾培宏,响水县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