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必元与陈良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必元,陈良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吴必元。被告陈良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陆强本院收到原告吴必元与被告陈良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吴必元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必元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