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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安民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习奎与周红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习奎,周红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202号原告:张习奎,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连群,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红根。委托代理人:徐宏忠,东台市台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市区中岳大街139号。负责人:李洪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永法、李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习奎与被告周红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习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习奎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