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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1595号原告:马某,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卢某,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高明启人民陪审员  徐永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储可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