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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5月8日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兵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