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5月8日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兵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