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舟刑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夏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刑终字第96号原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曾因犯流氓罪、抢劫罪于1992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再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舟定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5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夏某到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顺丰1组15号同村村民钱某家串门。期间,夏某趁钱某离开房间之机,窃得钱某放在二楼卧室茶几上的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4600元。案发后,从夏某处追回赃款3100元,已发还被害人。据此,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夏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钱某陈述,证人严某证言,被告人夏某辨认作案现场和丢弃钱包地点笔录及照片,提取被丢弃的钱包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夏某前科情况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夏某亦供认不讳,所供与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夏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夏某曾因犯罪多次被判刑,本次盗窃系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夏某称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贝红雁审 判 员 王奇红代理审判员 宋寅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晨馨 更多数据: